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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证券发行承销考点采分第十二章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9/9 11:5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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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五)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六)收购要约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4.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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