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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讲义: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发表时间:2017/3/17 10:3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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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根据2009年7月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报价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委托。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三种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下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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