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一、业务许可
(一)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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