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10 10:55:2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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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7)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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