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规划的编制程序
1.履行立项程序编制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经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区域规划的立项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规划编制部门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提出,(中大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编制.
3.区域规划意见征询规划编制部门起草区域规划时,应当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区域外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关军事机关;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区域内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区域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4.区域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区域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区域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区域规划中关于基础设施、(中大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专项规划.
5.区域规划的审批区域规划草案在报请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
国家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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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