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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要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1)

发表时间:2020/9/29 9:51: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1)

1.二级以上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人员组成为高级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感染管理、行政岗位的。该组织为内部咨询机构,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常设机构。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与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和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的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3)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4)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5)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6)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7)监督和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8)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9)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等。

3.药学部门设置时,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4.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要求高级职称加药学或临床药学本科;其他医疗机构要求药师职称加专科学历。

5.医院药师主要是处方审核、调配、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用药等具体职责。

6.医疗机构相关记录中,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购销记录、销售凭证——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购进药品的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首次购进药品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7.对于临床用量大、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医院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8.对于独家、专利生产的药品医院采用价格谈判的采购方式。

9.对于临床用量小、常用低价的药品医院直接挂网采购。

10.对于短缺药品采用定点生产的方式。

11.麻醉、精神药品、防止传染病的免费用药医院按规定进行采购。

12.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3.处方前记(患者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麻醉和精一药品处方还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14.处方正文(Rp或R开头,药品信息)包括: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15.处方后记(签字盖章)包括:医师或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及人员签名。

16.处方颜色:淡绿色——儿科,右上角标注“儿科”;淡黄色——急诊,右上角标注“急诊”;淡红色——麻、精一,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白色——精二,右上角标注“精二”。

17.西药、中成 药可以一起开具处方,也可以单独开具,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18.中药饮片必须单独开具处方。

19.处方中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若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20.处方中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的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21.处方中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有“遵医嘱”、“自用”等字句。

22.处方中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3.处方权获取:(1)执业医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获取;(2)执业助理医师经执业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有效,乡镇村可以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3)试用期人员执业医师审核签字后有效;(4)进修医师备案后有效。

24.执业医师或药师在本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或调剂资格;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5.处方限量:(1)一般、精二处方: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2)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3)麻、精一:①普通患者:一次(注射剂)、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②疼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剂)、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15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4)住院患者逐日开具,每张处方1日常用量;(5)特殊药品:①哌替啶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②二氢埃托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使用)一次常用量;③哌醋甲酯不超过15日常用量。

26.处方审核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27.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1)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2)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28.处方合法性审核包括:(1)处方开具人是否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2)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29.处方适宜性审核包括:(1)西药及中成 药处方,审核项目:①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③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和相互作用现象;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⑤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⑥是否有配伍禁忌;⑦是否有用药禁忌;⑧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2)中药饮片,审核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30.四查十对:(1)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2)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零售药店处方必须保留2年以上备查。

3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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