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个人贷款管理

3.1 个人贷款管理原则(p44-46

重点:掌握个人贷款的基本原则

3.1.1 全流程管理原则

强调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行为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环节。

意义:推动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模式精细化,改善贷款质量,提高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要求: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的管理思路出发,分解贷款过程中各环节,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3.1.2 诚信申贷原则

两层含义:1、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2、借款人应证明其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意义:从立法角度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在贷款的首个环节防范潜在风险。

3.1.3 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盈余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意义:弥补过去贷款合同不足。

要求:贷款人在协议文件中清晰规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客户签订并承诺一系列是想,依法来约束客户的行为。

3.1.4 贷放分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要义:贷款审批通过≠放款。

意义:加强商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践行全流程管理理念,提高专业化操作水平,强调各部门和岗位的有效制约,避免前台部门权利过于集中。

具体流程: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及确认贷款资金用途。受托支付:审核支付申请信息与商务合同是否相符;自主支付: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支付要素。

3.1.5 实贷实付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有效贷款需求,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关键: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意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有助于贷款人提高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跟踪。

实贷实付是全流程管理和协议承诺的操作抓手和依据,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3.1.6 贷后管理原则

商行在贷款发放后所开展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对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3.2 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重点:掌握个人贷款的申请条件

掌握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3.2.1 受理与调查

个人贷款申请条件(p47):

①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②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③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④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尽职调

查,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p47):

①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②借款人的收入情况;

③借款用途;

④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⑤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调查方式: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严格要求第三方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给第三方完成。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3.2.2 审查与审批

贷款审查(p48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调查。

风险评价的基础:借款人现金收入,采用方法:定量和定性分析。

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

贷款人依据情况的变化,分析评价审批环节,调整审批政策,加强贷款管理。

3.2.3 签约与发放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p48应符合《中华人民南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设置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承担的违约责任。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落实放款条件。合同生效后,及时放款。

3.2.4 支付管理

支付管理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p49: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p49:贷款人根据借款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授权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审核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条件,支付后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合同事先约定,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原则上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使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情形:

①借款人无法实现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5 贷后管理

个人贷款支付后,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人根据品种、对象、金额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检查结果作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贷款人内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展期规定:1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查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期限。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