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贷款质押分析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掌握)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第二个区别是,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抵押权的设立是不需要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质权标的物的占有。按照教材的说法,这是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第三个区别是,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对押权人来说,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而对质押权人来说,如果转移占有质押物,就要负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第四个区别是,受偿顺序不同。对质权的设立,一个质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顺序的问题。而抵押物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时候,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第五个区别是,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可以重复设置,但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第六个区别是,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不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产生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都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而质押期间,质权人则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成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掌握)
1、质押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五类:第一类是,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第二类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三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第四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第五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七类: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国家机关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租用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等。
2、质押材料
我们常见的质押材料,主要包括:担保意向书、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出质人资格证明、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以及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其中,对出质人的资格证明,一般要求,如果出质人是法人,那么应该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如果出质人是非自然人非法人的其他机构,那么应该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而对出质人决议机关同意质押的文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这几类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3、质物的合法性
通常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判断质物的合法性,一个是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另一个是,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
通过四方面审查: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用权利出质的,应该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质人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通过六方面审查:第一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是不能够作为质物的;第二是,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应该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第三是,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第四是,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第五是,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要求每一次背书记载的事项和各类签章必须完整齐全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并且各类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也就是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另外,还要求票据质押一定要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而且在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上一定要注明质押或者设质等字样。第六是,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价值的确定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物的净资产价格;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价格;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的时候,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质押率的确定
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的确定质押率。确定质押率的主要依据是:质押物的适用性和变动能力、质押物的价值变动趋势。质押物也会出现实行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的情况。
5、质押的效力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一个是,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了解)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虚假质押风险、司法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2、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掌握)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要切实核查质押物的真实性,对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物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为防范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押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押物,应该拒绝质押。为防范质押物的价值风险,应该要求由专业机构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一般选择价值比较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应该谨慎接受由股票、权证这种价值变化大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为防范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定质押是否需要登记,然后,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再者,银行还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而且一般不应该出借。
例题:
1、关于质押贷款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手续比较复杂
b 质物价值稳定性好
c 银行对质物的可控制性强
d 质押易于直接变现处理
答案:a
[解析]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