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贷款质押分析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掌握)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

第二个区别是,标的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抵押权的设立是不需要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质权标的物的占有。按照教材的说法,这是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第三个区别是,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不同。对权人来说,没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而对质押权人来说,如果转移占有质押物,就要负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第四个区别是,受偿顺序不同。对质权的设立,一个质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因而没有受偿顺序的问题。而抵押物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当数个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时候,有受偿的先后顺序之分。

第五个区别是,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一个抵押物的抵押权可以重复设置,但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在实际中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第六个区别是,对标的物孳息的收取不同。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产生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都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而质押期间,质权人则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生成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掌握)

 

1、质押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五类:第一类是,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第二类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三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第四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第五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七类: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国家机关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租用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等。

 

2、质押材料

 

我们常见的质押材料,主要包括:担保意向书、质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出质人资格证明、出质人须提供有权做出决议的机关做出的关于同意提供质押的文件、决议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以及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质的文件。

其中,对出质人的资格证明,一般要求,如果出质人是法人,那么应该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如果出质人是非自然人非法人的其他机构,那么应该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而对出质人决议机关同意质押的文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股东会议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查阅这几类公司或企业的章程,确定有权就担保事宜做出决议的机关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3、质物的合法性

 

通常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判断质物的合法性,一个是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另一个是,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出质人对质物、质押权利的占有的合法性

通过四方面审查:用动产出质的,应通过审查动产购置发票、财务账簿,确认其是否为出质人所有;用权利出质的,应该对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与出质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不是,则要求出质人出示取得权利凭证的合法证明,如判决书或他人同意授权质押的书面证明;审查质押的设定是否已由出质人有权决议的机关做出决议;如质押财产为共有财产,出质是否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

通过六方面审查:第一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是不能够作为质物的;第二是,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应该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第三是,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第四是,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第五是,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要求每一次背书记载的事项和各类签章必须完整齐全并且不得附加条件,并且各类背书都是相互衔接的,也就是前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必须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另外,还要求票据质押一定要办理质押权背书手续,而且在办理了质押权背书手续的票据上一定要注明质押或者设质等字样。第六是,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

 

4、质押价值、质押率的确定

 

质押价值的确定

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品,如国债、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等,其公允价值即为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如上市公司法人股权等,则应当在以下价格中选择较低者为质押品的公允价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告中所写明的质押物的净资产价格;以公司最近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测算公司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所估算的质押品价格;如果公司正处于重组、并购等股权变动过程的时候,可以交易双方最新的谈判价格,作为确定质押品公允价值的参考。

质押率的确定

信贷人员应根据质押财产的价值和质押财产价值的变动因素,科学的确定质押率。确定质押率的主要依据是:质押物的适用性和变动能力、质押物的价值变动趋势。质押物也会出现实行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的情况。

 

5、质押的效力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一个是,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了解)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贷款在业务中主要有如下风险:虚假质押风险、司法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2、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掌握)

 

为防范虚假质押风险,银行要切实核查质押物的真实性,对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银行要亲自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物托管部门办理登记,将出质人手中的全部有效凭证质押在银行保管。为防范司法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各类质押物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物;对难以确认真实、合法、合规性的质押物,应该拒绝质押。为防范质押物的价值风险,应该要求由专业机构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认定,再确定一个有利于银行的质押率,一般选择价值比较稳定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应该谨慎接受由股票、权证这种价值变化大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为防范操作风险,银行首先必须确定质押是否需要登记,然后,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再者,银行还要将质押证件作为重要有价单证归类保管,而且一般不应该出借。

 

例题:

1关于质押贷款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手续比较复杂
b
质物价值稳定性好
c
银行对质物的可控制性强
d
质押易于直接变现处理
答案:a
[
解析]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

第四节、贷款保证分析

 

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理解)

 

1、保证人资格

 

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可以作保证人。这个规定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个是,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才有效。另一个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

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还要受下述四个条件的限制。

第一条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

第二条是,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如果这些机构提供了保证担保,那么这些保证无效。但这些机构要为自己提供保证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人评价

 

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经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包括: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或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为保证人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结构。

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要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评价,最终测算出信用风险的限额。

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

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的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得出的数值。

保证率的计算

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

对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人员出具《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和保证人的材料一同报送给担保评价审查人员,由担保评价审查人员继续审查,并最终签署意见。

 

二、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了解)

 

主要风险因素有六个: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虚假的担保人、公司互保、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掌握)

 

一般通过核保、签订好保证合同以及贷后管理等手段来防范贷款保证的风险。

核保

核保,是指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

第一是,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是不是真的,因为我们要求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必须是有权签字人或者经授权的签字人,要防止假冒或伪造的签字。

第二是,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

第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了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该接受为保证人。

第四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担保,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出资证明等材料。

第五是,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该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个人去很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者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同去能起到制约作用。

第六是,核保人员必须要亲眼看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且还要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案。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

签订好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合同订立方式

保证人和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

通常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证的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以及双方认定的其他事项等等内容。

贷后管理

银行办理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一、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者它的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二、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该经过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

 

例题:

1、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签订,说法正确的是( )
a
保证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
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但是不可以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c
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d
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
e
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
答案:c,d,e
[
解析] 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