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债资产管理(理解)

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以及考核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结合课本p295重点讲解严格控制的原则。

2、抵债资产的保管

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他们各自的职责。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对抵债资产的保管期间,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的制度,并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抵债资产的处置

抵债资产的取得日为抵债协议生效日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在抵债资产取得后,抵制资产是不动产或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原则上,应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课本p296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是不能对外出租的。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4、监督检查

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2)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3)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4)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5)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6)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5、考核

建立抵债资产管理的考核制度,考核年度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成果,可以使用以下两个指标:

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

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一年内已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一年内待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100%

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

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已处理的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100%

例题

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不包括( )
a
上收保管
b
就地保管
c
委托保管
d
亲自保管
答案:d
[
解析] 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五节、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容审核确认以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者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帐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目前,我们国家各个银行所遵照的呆帐核销制度,是2008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一、呆账的认定(理解并掌握)

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是,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三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四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五是,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六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第七是,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第八是,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九是,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是,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第十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第十二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第十三是,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在课本p299.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和审批(了解)

1、呆账核销的申报

呆账发生以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的原则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材料、经办行(或公司)的调查报告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2、呆账核销的审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的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各级分支行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申请,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以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见课本p300的五种情况)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理解)

1、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

2、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

3、认真做好总结

认真做好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工作。

例题

判断题:

1、呆账核销视同于银行放弃债权。(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