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沿革

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 2005 11 16 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的英文译为 :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简称 cpm) ,准确全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

原劳动部主考的物业管理师

  自2010年开始,原劳动部物业管理师 全国范围内暂停考试。

附加说明

  相比较来说,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最具权威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官员曾明确指出,《物业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执业资格证书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认证证书。目前许多机构称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都是原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请相关人员注意分辨。

  2007年国家实行大部制度,建设部合并,同时人事部与劳动部合并,注册物业管理师在全国范围暂停考试。

  2010年,由于原劳动部主办的物业管理师与建设部和人事部主办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有部分重叠,暂停了原劳动部的物业管理师,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注册物业管理师计划自201010月底开考。

注册物业管理师

根据最新官方说法,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后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3.

解读:与之前的考试相比,意味着其一,将来的物业管理师考试难度将加大,考察范围及深度将提升;其二,考试更加规范化,全国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其三,证书含金量也有所提升;其四,通过率必然有所下降.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管理严谨,判卷工作将较以前更加严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考试时间意味着难度及考试范围.题量大,范围广,难度大.

   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1231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由于学员常年疏于考试流程,所以对考试资格、时间等细节容易忽视。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

   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处理。

考试说明

   为了帮助广大应考人员了解和熟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考试的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考试。

   二、考试性质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设定的准入性考试。区别于上岗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人事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担任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也可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考试内容及试题类型

   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四个科目。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落实基本概念、答题技巧、多项选择的技巧、答题卡、铅笔、时间、计算器等细节问题);《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试题的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四个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四、考试方式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考试时间分为4个半天,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考试时间决定考试难度及深度。

本考试大纲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的实际出发,针对物业管理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其中,要求“掌握”的是本专业必备的重要内容,要求“熟悉”的是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比较重要的内容,要求“了解”的是相关的一般性内容。考试大纲既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物业管理实务考试大纲分析

   

第一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 早期介入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六章 入住与装修管理
第七章 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八章 物业环境管理
第九章 公共秩序管理服务
第十章 物业管理风险防范与紧急事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章 物业管理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四章 客户管理
第十五章 物业管理应用文书

 

第一章  物业管理企业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物业管理企业类型、特征、设立程序、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熟悉: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特性、组织结构形式,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了解:物业管理企业主要类型,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要求和主要影响因素。 

(三)要点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类型及特征

 2.物业管理企业的常见模式

 3.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1)工商注册登记

 (2)资质管理

 4.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1)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2)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影响因素

 (3)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要求

 (4)物业管理企业职能机构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