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前串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考生必须高度重视。
【考点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3、《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注意多选)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会计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哪三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会计法律制度构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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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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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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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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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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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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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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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 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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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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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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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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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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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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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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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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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简答)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四)会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
3、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了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1.隶属于所在单位;2.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3.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奖惩;
4.单位应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考点三】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概念: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三)、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出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简答)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对原始凭证的更正:(重点)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