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课程特点分析
第一点《法规》是必考科目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是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有考生必考的课目。无论是考四课的考生,还是考二课的考生都要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
第二点《法规》需要梳理归纳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内容繁杂,年年更新,有必要梳理、归纳,更有利于节省时间和顺利通过。
第三点《法规》是其它三科通过的保证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其它三科考过的基础,无论是管理、技术,还是案例的试题中,都有安全法规的知识点,只有学好或更多的掌握《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有利于其它科目的通过。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考查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中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中:
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消防法》中:
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
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
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技术规范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者人;
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2)法律
广义的法律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两种: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