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熟悉)建设项目工程勘查、设计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依法对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具体包括: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2)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参见1.1.6)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人对质量成果全面负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文件负主要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5)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
(7)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8)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9)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10)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1.5(掌握)建设项目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资质管理、监督管理
(1)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管理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为: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
工程设计证书: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
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承担业务范围分为甲乙(全国,异地业务需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丙丁(省内)四个等级,实行一个行业一认证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的市场管理
1)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也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2)政府对承担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包括不得私自挂靠设计业务。(属性的唯一性)
4)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私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接的业务。
5)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在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或合营进行勘察、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1)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职责,对勘察、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理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3)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并定期发布有关结果。
例:某公路设计单位在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时,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b)提出申请。
a.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