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熟悉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种类及其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分类:
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各专业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本标准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亦可参照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本标准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本导则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它建设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应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
—1997: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水利、水电、矿业、农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87-2002:本标准适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本导则适用于水利行业的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行业同类工程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是指以石油和石油气(包括天然气和煤厂气)为原料,从事炼油、化工、化纤和化肥生产以及相关的储存、运输、科研等建设项目。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本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习题)
a.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本导则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习题)。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349-2007: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陆地石油天然气田勘探、开发、地面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集输、储运、道路以及油气处理加工过程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453-2008: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本规范适用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本规范适用于100kv、2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
《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13-1996):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火电厂建设项目,主要针对燃煤电厂,其它类型火电厂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执行我国已颁布的有关规定。
习题: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
c )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a.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不适用于( b
)的环境风险评价。
a.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项目
b.核建设项目
c.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d.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项目
3.了解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3.1主要大气环境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2主要水环境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3.3主要环境噪声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4主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二)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习题:
关于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 )
a.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b.执行上,国家环境标准优先于地方环境标准
c.执行上,地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d.执行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2.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一类区 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 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2.2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水体:
ⅰ类区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一级标准
ⅱ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二级标准
ⅲ类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三级标准
ⅳ类区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区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五个功能区,相应有五类标准值,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2.3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环境噪声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习题:
下列关于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 bc
)
a.环境质量一般分类别,环境功能式一般分等级
b.一般情况下,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比低功能区环境质量严格
c.目前,我国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级别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别
d.目前,我国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级别不一定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别
3.了解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
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服从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级别的要求实行不同污染物排放限值。目前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已经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环境污染源数量、分布、种类、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习题:
下列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c
)
a.污染物排放标准都是分类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制,反之,则相反
b.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以区域为限制
c.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级别与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不一定一一对应
d.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级别与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一一对应
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环境污染源数量、分布、种类、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4.了解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