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辅导

一、《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介绍

1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性质和作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2002年开始)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特点。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1年考试时间:61112日。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11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1400—16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12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1400—16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题型和特点。

从近年来的考试来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两种,其中,单选题每小题1分,共60分,多选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4、《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内容。

2008年修订的《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教材为主,该修订版主要针对《物权法》做了重大调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和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两个部分。

二、《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应试策略

(一)围绕大纲,多看教材

制定学习和复习计划。在学习之初,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事先制订一份切实可行、周密细致的学习时间计划表,并严格执行。建议应试者先从宏观上把握每一遍复习所需的时间,再从微观上细分到每一章、每一周、每一天的任务,切忌不按计划进行,否则,复习计划就是一纸空文。

要重视考试大纲。考试大纲是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帮助应试者对课程进行自学及助学的依据,也是我们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每位同志进一步加强学习的“阶梯”,我们一定要仔细地进行阅读,在通读有关资料、强化训练、升华知识后,还可以回过头来再看一遍,做到充分吃透考试大纲精神,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要重视考试教材的“精读”。由于《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范围广、涉及的考核点多,为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在日常学习阶段,考生应该依据考试大纲,必须对所有考试内容,结合参考教材,进行对照学习,不能有遗漏。这一阶段,要通读有关参考教材和土地法律、法规文件,达到对全部内容的理解。在《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课程中,可以按大纲顺序,多来几次对重点内容的“精读”。要掌握参考教材中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多看教材和一些辅导资料,这对考试也是极为有益的。

(二)结合教材,学习中重点做到“五个结合”

1、教材知识与学习民法紧密结合。涉及的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宪法》。

2、教材知识与学习物权法紧密结合。涉及的物权法主要包括《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3、教材知识与学习合同法紧密结合。涉及的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4、教材知识与学习行政法紧密结合。涉及的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5、教材知识与学习土地登记等部门规章紧密结合。涉及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

由于“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其内容广而杂,这也是该学科考试难度相对较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要充分重视上述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对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学习,首先在学习前找来这些法规并系统地看一遍;其次在学习教材时,要结合具体条文,以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合考试框架,多做练习

练习就是实战练兵,练习是为了巩固已学习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多做练习。我们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同志,基本上都是在职,平时比较忙,都是接近考试的时候集中进行复习,尽管如此,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考试,所以必须多做练习,对每种题型都要有意识地进行训练。通过模拟练习进行自我测试,一方面可以发现自己掌握知识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熟悉试题的套路。

多做练习固然有益,但千万不要舍本逐末,以题代学。练习只是对所学知识的检验和巩固,应试能力的培训核心在前面环节。做练习要尽量选择高质量的习题,至少应保证是根据新教材编写的习题。

(四)围绕大纲,加强知识汇总,提升知识水平

经过熟悉考试大纲、通读教材、掌握法规,我们可以采取前后左右、上下结合的办法,将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之处简化、总结为便于记忆的条条纲纲,认真总结《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体系,掌握本门课程考试内容的整体结构,实现本门课程知识的升华。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学习、记忆方法不同,做法也不必强求一致,这项工作要在考前的半个月完成。

(五)做好冲刺,强化知识点

在关键的最后半个月中,要抽出时间,集中精力,专门记忆教材勾画出的重点以及自己总结的这些重要的条条纲纲,而不应再抱着厚厚的教材翻看,那样容易走神,老觉得自己记忆力不好,会失去考试信心。

(六)强化模拟练习,多做模拟试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考试就是做题。所以,在应试学习过程中,适当地做一些练习题和模拟题是考试成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等典型习题,以使应试人员尽快进入临考状态。同时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命题灵活性与难度逐年上升趋势,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整答题,就必须提高我们答题的快速反应能力,唯有多做相当的历年试题及模拟题,才能达到熟能生巧、熟以致快目的,以使我们在考试时达到最佳临考状态。同时还可结合部分试题点评对自己的答案进行分析。

(七)答题方法与技巧

1、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具体答题方法有:

1直接挑选法:根据题干的内容去看选项,直接从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2排除法:根据题干的内容去看选项,排除选项中的错误答案,剩下的为正确选项。

由于题目中没有答错倒扣分的规定,当遇到不能肯定选出正确答案的题目时,千万不要放弃,应该猜答,这样25%的得分机率,这可以说是不是方法的方法。

例题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

a1986   

b1988   

c1996  

d1998   

答案a

解析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体系开始建立。

例题2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a.离婚协议   

b.收养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监护权变更协议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例题3于某养了一条宠物狗,每日由其保姆吕某负责在小区内遛狗。某日,小区里的范某在吕某遛狗时用石块砸了该狗,狗受惊后咬伤了正在玩耍的儿童朱某。朱某被狗咬伤,应当由(    )承担民事责任。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    

a.于某   

b.范某  

c.吕某   

d.于某和吕某共同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有5个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不得分;少选且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多项选择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一般不超过4个选项),由于存在答错倒扣分的情况,因此在答题时拿不准的题目一定不要猜答,如果答错一题,整个题目一分也得不到,因此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基本原则。

多选型选择题答题基本方法:

(1)消元法:多选题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其干扰项(错误项)最多为三个,因此,遇到此题运用消元法是最普遍的。先把自己认为错误的选项消除掉,余下的则为正确答案。

(2)分析法:将五个选择项全部置于试题中,纵横比较,逐个分析,去误求正,去伪存真,获得理想的答案。

(3)语感法:在答题中因找不到充分的根据确定正确选项时,可以将试题默读几遍,自己感觉读起来不别扭,语言流畅、顺口,即可确定为答案。

例题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财产所有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

c.行政管理关系   

d.单位内部上下级关系

e.人身关系

答案abe

解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2: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    )为典型。

a.《法国民法典》

b.《印度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瑞士民法典》

e.《日本民法典》

答案acd

解析: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

例题3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中,(    ) 为自然中断。

a.占有意思改变而中断  

b.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而中断   

c.占有被他人侵害或占有物遗失而未能依法回复其占有而中断   

d.占有性质变更而中断   

e.因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中断

答案abcd 

解析:取得时效的中断按中断事由的不同分为自然中断与法定中断。因占有丧失、占有意思变更或占有性质变更等原因引起的中断称为自然中断;因当事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中断为法定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