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须相对人同意。(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免除权等。)
2. 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
2.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