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cpa经济法考点串讲班

《经济法》教材内容结构

章节

近几年考核分值

1章 法律基础知识

2.5

2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0

3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5

4章 公司法律制度

12

5章 证券法律制度

12

6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0

7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3

8章 物权法律制度

14.5

9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10

10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4.5

11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2

1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4

13章 票据法律制度

7.5

14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5

15章 竞争法律制度

3-4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是基础,本章平均分值为3-4分左右,题型为客观题。

  重点内容: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 法律的特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 法律规范  实质上是具体条文的统称。了解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法律形式

制定机关及效力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专门制定了一些授权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旨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国际条约

国家缔结的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律关系

  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2.    自然人分类

自然人类型

民事活动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大于或等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周岁(小于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1、事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引起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

  (二)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达对方,客观上可以被了解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4.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三、无效民事行为

  1.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2.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行为

  8.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考点】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须相对人同意。(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追认权、免除权等。)

  2. 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3.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其行为效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样。

  2.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1.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情况:

  1.本人的追认

  1)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

  2)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3)《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考点】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链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相关考点】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支持,但合同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考点】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下列事项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基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其中第(1)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如果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同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二)仲裁机构

  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考点】(四)仲裁协议

  一旦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5)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