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四种折扣折让: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实物折扣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方式销售
4.采取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注意,包装物租金则是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对视同销售货物而无同类货物销售额或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偏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