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简称注评)考试情况简介

 

注册资产评估师(cpv)考试共分五个科目,其中,《资产评估》是cpv考试的主干科目,《经济法》是综合性法规科目,《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是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基础科目。

(从2010年起,将原来的两天半的考试日程安排调整为两天,各科目考试时长不变,但次序有变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193

上午 8:30—11:00

《经济法》

下午 1:00—3:30

《财务会计

下午 4:30—7:0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194

上午 9:00—11: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 2:00—5:00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四科均为2.5小时。5科试卷全部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主、客观题均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cpv各科满分均为100分,合格标准60分(个别年份个别科目会视情况适当下调合格标准)。要求三年内通过全部科目。

 

二.cpv《经济法》考试题型及答题技巧

(一)cpv《经济法》的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三种题型,从2005年以来三种题型的分值相对稳定,单选题30题,每题1;多选题10题,每题2;综合题4题,共50分。

1.选择题

单选题每题有4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多选题每题有5个备选项,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意。错选或多选均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0.5分。

 

选择题中有一部分题是靠记忆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解答要掌握相应的知识,同时要熟悉一些答题技巧。

1)注意审清题干。选择题大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但是有时侯是从反面提问。

例(2009年考试单选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d.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

【答案】d

2)如果记忆不准确或没有把握,有些题可以通过分析得到答案。

例(2006年考试的多项题)

国有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

a.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支出的业务招待费

b.因违法堆放垃圾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款额

c.因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d.因经营性租赁而发生的租赁费

e.因延期缴纳税款而被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

答案:be

【解析】此题的5个选项,可以看出acd具有相同性质,均为正常经营活动,由于此题为多项选择题,排除acd后,答案应当是be

3)对于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的题,也不要不作答。

 

2.综合题

有计算的,要求列出算式、计算步骤。需按公式计算的,应列出公式。

综合题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要求回答的问题难度较大、综合性强。尤其是近年的考试出现跨章节的综合案例。

对于综合题的解答,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是什么样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什么关系,问题是什么;也可以先看清问题,带着问题去读案情。针对案例提出来的问题,运用自己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准确解答。

2)对于要求说明理由的,要列出法律依据。“根据《××法》规定”可以简写为“根据规定”,不影响得分。

不要求说明理由的,则不必说明。

评分标准是答出要点即可得分。

3)如果确实不会,也不要空着综合题是按点给分的,如果说不出理由,仅对答案判断正确,也可以得分。

例如,2009年考试中的综合题(三)问题1:“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c公司归还m设备?并说明理由。”猜一下“是否有权”也可能得1分。

 

三.cpv《经济法》考试情况分析

1.一般来说,考试范围不会超出大纲(每章讲授过程中提及)和教材的范围,所以考生复习应紧扣大纲,并精读教材,并通过做一些练习题理解、记忆。

2. cpv《经济法》教材

注评经济法虽名为经济法但实际上包含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多个法律。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近几年考试中,考题比重较大,出现综合题较多的章节是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专利法的有关内容。

帮助考生研究历年考题的出题点,研究出题的规律,准确把握复习的难度和侧重点。对于考点比较集中的内容,应重点掌握。

 3.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中考查记忆的题占据相当多的分数,单选题中经常出现单纯考查有关日期、比例、数字的记忆。2008年的考题中,单纯考查记忆的单选题占了很大比重。要记住某些重点法规词汇和数据,没必要每个字都记住,理解记忆会选择就足够了。

综合题中,靠理解记忆才能得出正确答案的也占据了大约一半的分数

经济法中有些内容需要理解记忆。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容易混淆,是经常出现的考点之一。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会通过。比如利润分配、发行债券、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会负责。例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本课程布置

分为三个部分

一) 20个小时精讲,共40讲。把教材精读一遍,积累知识

二)5个小时串讲,重点章节的重点问题,注意章节之间的联系。

三)2个小时,讲一些典型例题。讲考试方法和预测考试,

帮学员梳理思路,答题技巧等

《经济法》难度不是太大,大家树立信心,只要努力,考过不会是问题。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本章共六节内容,主要介绍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历年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值不高,是学习其它各章的基础。

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方面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法的渊源和体系。

2)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5)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6)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8)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  

11)行政复议的范围。  

12)犯罪构成。  

13)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的内容  

1)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4)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内容。  

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6)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7)行政出发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9)行政复议的程序。

3.了解的内容 

1)法的特征。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

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判例法

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则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并组成的法律的整体结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对象解决的是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而法律调整方法就是指明这种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考点)

1.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 4)经济法(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私法系列,以自由平等与个体权利本位为特征。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社会法系列,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追求国民经济均衡协调持续发展为宗旨。经济法既规范企业等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同时亦规范各级政府机关等经济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是具有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和规制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或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与此同时也要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重点掌握)

(一)经济性

 经济法的对象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二)社会本位性

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优先和首要考量。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应尽的责任。

(三)规制性

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的特性。规制性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中都有明显的表现。

(四)综合性

经济法基于公法、私法的兼顾融合的客观需要,在很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在平衡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三)经济法的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五、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六、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制度。

(一)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生产经营规制法   2、市场竞争法   3、市场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    2、财政法    3、税法

4、金融调控法   5、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   6、固定资产投资法

7、经济稳定增长法   8、对外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