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考点】(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不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和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2)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广义的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考点】(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间接代理制度。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考点】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a.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b.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行。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人总的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2)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