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熟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的,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1.房屋征收。
(1)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要求。
①建设活动符合规划。
②拟订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④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⑤公告征收决定。
⑥其他要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补偿。
(1)补偿内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除上述补偿费用外,可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3)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补偿范围。
(5)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熟悉
1.新建建筑物节能:首先清楚两件事:
(1)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国家机关、2万平米以上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该对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标识,结果公布,接受监督。
(3)商品房: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既有建筑节能:
(1)分两种情况:国家机关、政府投资的,制定方案,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尊重产权人的意愿。
(2)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措施;围护结构与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3)费用: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预算;
居住建筑、公益和公共建筑----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3.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能源消耗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本章考点预测
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内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其他土木工程分类☆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知识结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