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大纲分析

2011年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科目大纲共1170节,其中需掌握的知识点66个,熟悉的知识点133个,了解的知识点78个。大纲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

1. 章节顺序比较合理,担保法移至第三章,公司法后置于第七章,从体例上讲更加科学,从复习的角度讲也更加系统。

2. 不再考察其他企业法、知识产权法这两章,但在第六章考察侵权责任法。从去年考试情况来看,侵权责任法的考核给考试带来了难度,给复习带来了压力。

在复习上,掌握内容为必须记忆知识点,是考试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比重比较大,也就是重者恒重,比如各种瑕疵的民事行为。自05年开始,每年都有一到两题,并且这部分考题趋向于理论化方向发展,一些考试题目难度甚至接近司法考试水平。这类知识点要求考生理解掌握运用能力。

 熟悉的内容也不能放松,从历年考试来看,熟悉的内容出题的几率也很大,但是这部分出现的题目会相对简单,一般会以概念式或者列举式出题,比如2010年联合投标的考察、反垄断委员会职责的考察。这部分主要考察记忆能力。

最后,了解的内容一般不做考试内容,但为了方便理解,如有时间,也要多看看。

 

二、考试题型介绍

从历年考试题型来看,考试题型由三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题

1.单项选择题(每题1.40道题,每道题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2. 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道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3. 案例分析题(每题2分。共20道题,由单选和多选组成。错选,题目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正确选项得0.5分。

 

三、命题思路

1.理论化趋势

2007年春节,甲向乙表示,如果乙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则甲赠送乙一台笔记本电脑,条件是乙在当年暑假辅导甲的儿子功课两周,乙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性质是(b )。
a
.单方法律行为
b
.单务法律行为
c
.有偿法律行为
d
.实践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多年没有考了,2010年大纲也没有列为掌握内容,我在讲课时曾经提起要重点掌握这个合同,课堂上给大家出了一道题,基本上就是真题,如果你听过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本题非常简单,但是去年答对率很低,采用案例考法,许多同学不是很适应。 首先,赠与合同是双方、单务、无常、诺成、不要式合同。其次需要明确,附义务的赠与仍然是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双务合同可以解除,单务为撤销。

2.案例化趋势

甲企业为乙企业运输一批钢材,约定收货时支付运输费。乙企业收货后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未依约付运输费,甲企业交涉未果。三天后甲企业发现其仓库里还有为乙企业保管的一批铜材,于是在乙企业提前来取铜材时说因乙企业未支付钢材运输费而留置铜材。关于甲企业行使留置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未经催告即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b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c
.留置权不成立,因为仓储合同尚未到期
d
.留置权成立,因为企业之间可以留置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故而与留置权有牵连关系的债权,都在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之内,包括原债权、利息(包括迟延利息)、实行留置权的费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给留置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适用条件:债权人占有动产;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3、综合化趋势

根据《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ab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题直接为物权法法律规定,但是很综合。涉及法条比较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下列物权客体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是(    )。

a.森林和草原   

b.海域和滩涂

c.矿藏和水流   

d.无线电频谱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根据《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排除bc项: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58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故a当选。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故d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四、注意答题的技巧

1、多选和案例的博弈

2、理解性排除

下列协议中,在不考虑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下,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是(d )。
a
.生产商之间达成的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b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c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
d
.生产商与销售商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的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的有(c )。
a
.对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b
.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c
.制定并发布反垄断指南
d
.处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行为
43.
债务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a bd)。
a.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
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
c.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d.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对于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但在一些情形下,某些债权具有物权性质,因此法律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抗辩。此外,需注意的是,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大纲、讲义和教材的关系

    1. 发挥大纲指引作用,明确考试复习重点

    2. 以课堂讲义为依据,厘清知识要点思路

    3. 发挥教材工具作用,查缺补漏掌握要点

 

六、授课思路

1. 分析历年考试大纲与真题对应关系,总结考试出题思路,演绎练习题。

2. 讲解参考书基本理论知识。

3. 找出考试重点,结合真题以及演绎题目剖析。

4. 结合考试真题,探寻答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