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 然 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排除精神病人) (16-18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做自己力所能及(年龄、智力)的事情,其余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
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
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
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
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
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
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住所
住所:户籍所在地

例外: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三)监护

监护人比较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一般监护人(按顺序)

首先是父母,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战争要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时间)

利害关系人申请

2、宣告死亡 

1)、 宣告死亡的条件
a
、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自下落不明之次日计算,战争自结束之日起算

意外事故满两年;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当日起算
b、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死亡宣告的撤销的后果   (维护现状)

1、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请求返还原物,或者适当补偿

4、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恶意的)

 

二、法人

  ()法人的要件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场所可以多个,但是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

 ()法人的分类

1.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依法登记设立。

2)机关法人。不需要登记。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命令设立或者许可设立,或者登记或者依法律设立。

4)社会团体法人。需要登记。

2.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分类

一是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 分为社团法人(人合)和财团法人(财合)。

二是依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三是以法人的国籍不同,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其支配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法人的机关

1.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注意区分法人机关与法人组织机构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理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简单而言:

a、法人的合并。

a、吸收合并:aba

b、新设合并:abc

b、法人的分立。

a、存续式分立:aab

b、创设式分立:abc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