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试讲
一、考试介绍
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除《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外,其他科目均是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本门课程是其中的第一门:《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原理》作为一门理论性考试科目,内容是关于城市与城市发展的知识,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城乡规划体系知识,城市用地与空间布局形成的知识,城乡规划编制的知识,城乡规划实施的知识。本科目考试的目的是:考核应试人员所具备的城乡规划理论知识的状况,包括对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城乡规划制定、编制、实施等有关的专业理论的了解、熟悉、掌握程度。修订后的考试大纲总体特征是突出城乡。
注意:考试大纲对各考试科目分层次列出了具体的内容,分别用掌握、熟悉、了解来界定各条目的考试要求。“掌握”是指必须具备的重要知识,“熟悉”是指应当具备的较重要知识,“了解”是指一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