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改扩建项目既有企业通过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设施又有完善原有生产系统的活动,包括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迁建、停产复建等项目。改扩建项目的目的在于增加产品供给,开发新型产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资源消耗,节省运行费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治理生产环境等。项目的效益与其目的有关,有的效益可以用目的直接体现,有些效益要通过间接途径来表现。

10.9.1 改扩建项目特点

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1)项目是既有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项目的活动与企业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区别的。

2)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既有企业,项目的还债主体也是既有企业。

3)项目要利用既有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与资源,且不发生这部分资产与资源的产权转移。

4)建设期内既有企业生产(运营)与项目建设一般同时进行。

10.9.2 改扩建项目的经济评价使用的五种数据

1 ) “有项目”数据,指既有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后,在项目的经济寿命期内,在项目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效益与费用流量(指实施该项目后的总量效益和总量费用)。“有项目”的流量是时间序列的数据。

2 ) “无项目”数据,指既有企业利用拟建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原有生产设施(资产),在项目计算期内可能发生的效益与费用流量(不实施该项目,在现状基础上考虑计算期内效益和费用的趋势,经预测得出的数值序列)。“无项目,的流量是时间序列的数据。

3 ) “增量”数据,是“有项目”的流量减“无项目”的流量,是时间序列的数据。“有项目”的投资减“无项目”的投资是“增量”投资:“有项目”的效益减“无项目”的效益是“增量”效益;“有项目”的费用减“无项目”的费用是“增量”费用。

4 ) “现状”数据,是项目实施前的资产与资源、效益与费用数据,可称其本值,是一个时点值(单一的状态值)。“现状”数据也是预测“有项目”和“无项目”数据的基础,一般可用实施前一年的数据,当该年数据不具有代表性时,可选用代表性年份的数据或近几年数据的平均值。

5 ) “新增”数据,是项目实施过程各时点有“项目的”流量与“现状”数据之差,也是时间序列的数据。

6 )以上五种数据的关系可用以下表达式表示:

“新增”数据=“有项目”数据一“现状”数据

“增量”数据=“有项目”数据一“无项目”数据

10.9.3 改扩建项目财务分析的层次

改扩建项目一般采用建设项目财务分析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指标,但由于项目与既有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可进行下列两个层次的分析:

1.    项目层次

盈利能力分析,遵循“有无对比”的原则,利用“有项目”与“无项目”的效益与费用计算增量效益与增量费用,用于分析项目的增量盈利能力,并作为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偿债能力分析,分析“有项目”的偿债能力,若“有项目”还款资金不足,应分析“有项目”资金的缺口,即既有企业应为项目额外提供的还款资金数额;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分析“有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

2.企业层次

分析既有企业以往的财务状况与今后可能的财务状况,了解企业的现有资产情况、生产与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融资能力、发展能力、资源利用优化的必要性等。重点分析企业的信用,以及能为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

10.10  价值工程

10.10.1 价值工程原理

评价一种产品要看它的功能质量和成本之间的比值这个比值称为价值。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式中  v——价值;

f——功能,广义讲是指产品或作业的功用和用途;

c——成本或费用,即寿命周期成本。

价值工程就是以最低的总费用,可靠地实现产品或作业的必要功能,着重于功能分析的有组织活动。价值工程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价值工程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总费用,使某产品或作业具有它所必须具备的功能。

这个总费用指的是寿命周期的总费用,它不仅包括产品出厂时的费用,而且还包括产品在整个使用寿命期的贮存、运输、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费用。在价值工程里,强调的是总费用,只有总费用的降低,才能体现整个系统的经济效果。

(2) 价值工程的核心是对产品或作业进行功能分析

价值工程之所以比其它方法更有效些,关键在于进行功能分析。通过功能分析,搞清楚它的基本概念和辅助功能,弄清哪些是用户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通过分析,搞清楚各功能之间的关系,找出新的解决办法。

(3)价值工程是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活动

一般产品从设计到制成成品出厂,要通过企业内部的许多部门。一个改进方案,从方案提出,到进行试验,到最后付诸实现,是依靠集体力量,通过许多部门的配合,才能体现到产品上,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10.10.2 提高产品价值的途径

从价值工程的公式可以看出,要提高产品的价值(v值)可以采用以下5个途径:

(1)功能(f)不变,降低成本(c) ,则价值( v)提高;

(2)成本不变,功能提高,则价值提高;

(3)成本略有提高,但功能大大提高,则价值提高;

(4)功能略有降低,但成本大大降低,则价值提高;

(5)功能提高,成本降低,则价值大大提高。

10.10.3 价值工程的一般工作程序

价值工程的一般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分析、创新、实施四个阶段、12个步骤。

(1)对象选择:选择价值工程的对象并明确目标,限制条件和分析范围。

(2)组成价值工程工作小组:根据不同的价值工程对象,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 般在10人左右,应熟悉价值工程和研究对象,具有创造精神。小组负责人一般由项 负责人担任。

(3)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具体执行人、执行日期、工作目标等。

(4 )搜集整理信息资料:搜集整理与对象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并贯穿于价值工程的过程。

(5)功能系统分析:通过分析信息资料,用动词和名词的组合简明正确地表述各对象 能明确功能特性要求,并绘制功能系统图。

(6)功能评价:包括改进原有对象和创造新对象。定量地表述原有对象各功能的大小、目前成本,并确定原有对象的功能,改进区域及功能目标成本。把确定功能的目标成本作为创新、设计的评价依据。

(7)方案创新:针对应改进的具体目标,依据已建立的功能系统图、功能特性和目标成本,通过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提出各种不同的实现功能的方案。

(8)方案评价:对所提出的各种方案,从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评价从中选择最佳方案。

(9)提案编写:将选出的方案及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和预测的效益,编写成正式的提案。

(10)提案审批:主管部门对提案组织审查并签署是否实施的意见。

(11 )实施与检查: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跟踪检查,记录全过程的有关数据资料。

(12)成果鉴定:根据提案实施后的技术经济,进行成果鉴定,计算考核指标(如:年净节约金额,节约百分数和节约倍数等)。

10.10.4 价值工程主要工作内容

1.对象选择

(1)对象选择的一般原则

选择价值工程对象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条原则:一是优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上迫切要求改进的主要产品,或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是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大的产品(或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方面:选择结构复杂。体大量重、计算性能差、能源消耗高、原材料消耗大或是稀有、贵重的奇缺产品。

2)施工生产方面:选择产量大、工序繁琐、工艺复杂、工装落后、返修率高、废品率高、质量难以保证的产品。

3)销售方面: 选择用户意见大、退货索赔多、竞争力差、销售率下降或市场占有率低的产品。

(3)对象选择的方法

1) 经验分析法

亦称因素分析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方法,即凭借开展价值工程活动人员的经验和智慧,通过定性分析来选择对象的方法。

2)百分比法

按某种费用或资源在不同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大小来选择价值工程对象的方法。

3)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是应用数理统计分析的方法来选择价值工程对象的。 abc分析法也称为不均匀分布定律法。

4) 强制确定法

该方法在选择价值工程对象、功能评价和方案评价中都可以使用。在对象选择中,通过对每个部件与其它各部件的功能重要程度逐一对比打分,相对重要的得1分,不重要的得0分。

以各部件功能得分占总分的比例确定功能评价系数,根据功能评价系数成本系数确定价值系数

部件功能系数=某部件的功能得分值/全部部件的功能得分值

部件成本系数=该部件目前成本/全部部件成本

部件价值系数=部件功能评价系数/部件成本系数

例:某产品零件甲,功能平均得分3.8分,成本为30元,该产品各零件功能总分为10分,产品成本为150元,零件甲的价值系数为:

a. 0.3            b. 0.38           c. 1.9           d.0.79

解:部件功能系数=3.8/10=0.38 ,       部件成本系数=30/150=0.02

则,零件甲的价值系数=0.38/0.02=1.9  选 c

2.信息资料的搜集

不同价值工程对象所搜集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尽相同。一般包括市场信息、用户信息、竞争对手信息、设计技术方面的信息、制造及外协方面的信息、经济方面的信息、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国家和社会方面的情况等。一般而言,情报越多,价值提高的可能性越大。

搜集资料的方法通常有:1)面谈法;2) 观察法;3)书面调查法

3.功能分析

(1)功能的分类

1)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

基本功能是满足用户基本要求或实现产品用途必不可少的功能,它是产品存在的基础。

辅助功能又称二次功能,是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功能。

2)使用功能和品位功能

使用功能是使产品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功能。使用功能最容易为用户所了解,并通过 的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表达出来.

品位功能是与用户的精神感觉、主观意识有关的功能,如外观功能、美学功能、欣赏 等。品位功能也是通过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来实现的。

3) 必要功能和不必要功能

必要功能是产品满足用户需要必须具备的功能。它既包括用户直接需要的基本功能, 括实现基本功能必需的辅助功能。

(2)功能分析的步骤

功能分析的主要步骤包括功能定义、功能整理、功能计量。

功能分析是价值工程的核心。

4. 功能评价

功能评价是在功能定义和功能整理完成之后,在已定性确定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定量的确定,即评定功能的价值。

功能评价包括研究对象的价值评价和成本评价两方面的内容。价值评价着重计算、分析、研究对象的成本与功能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平衡,评价功能价值高低,评定需要改进的具体对象。

5.方案创新

方案创新强调发挥人的聪明才智,积极地进行思考,设想出技术经济效果更好的新方案。

1)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法是指自由奔放地思考问题。一般邀请10-15个熟悉产品的人员参加.具体地说,就是由对改进对象有较深了解的人员组成的小集体在非常融洽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气氛中进行讨论、座谈,打破常规、积极思考、互相启发、集思广益,提出创新方案。这种方法可使获得的方案新颖、全面、富于创造性,并可以防止片面和遗漏。

2歌顿法                      

这个方法也是在会议上提方案,但究竟研究什么问题,目的是什么,只有会议的主持人知道,以免其他人受约束。这种方法的指导思想是把要研究的问题适当抽象,以利于开拓思路。在研究到新方案 时,会议主持人开始并不全部摊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只对大家作一番抽象笼统的介绍, 要求大家提出各种设想,以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方案。歌顿法是会议主持人将拟解决的问题抽象后抛出,与会人员讨论并发布看法,适当时机与会主持人再将原问题抛出继续讨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会议主持人机智灵活、提问得当。提问太具体,容易限制思路;提问太抽象,则方案可能离题太远。

3)德尔菲法

德尔菲法是将所要提的方案分解为若干内容,并将这些内容通知提案的对方,经对方反馈后整理出各种建议,并归纳出若干较适合的方案再通知对方分析方案,对方反馈后集中各位建议的内容,再选出少数几个意见比较一致的提案,如此经过3次反复,最后确定推荐方案。这种方法提案人员互不见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顾虑而尽量提出方案。

6.方案评价

方案评价就是从众多备选方案中选出价值最高的方案。方案评价可分为概略评价和详细评价。均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内容。将这三方面联合起来进行权衡,则称为综合评价。

技术评价是对方案功能的必要性及必要程度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价;经济评价是对方案实施的经济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社会评价是方案为国家和社会带来影响和后果的分析评价。、;综合评价又称价值评价,是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对方案价值大小所做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章   法律法规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 建筑法 》)于1997 111 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8 3 1 日起施行。

建筑法 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

11.1.1 总则

1. 立宪宗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2.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1.1.2 建筑许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 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时效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 建筑活动从业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从事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1.1.3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2. 发包

(1)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2)发包模式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不得指定材料设备或厂商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 承包

1  禁止越级承包、挂靠和转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联合共同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4. 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1.1.4 建筑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的依据和职责

1)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 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原则

1)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1.5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3.施工组织的安全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安全防护措施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2)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5.环境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7.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2)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1.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按图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禁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竣工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11.1.7 法律责任

1. 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违法发包或承包

1.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在工程发包承包中有不正当行为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 建设单位要求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设计单位不按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或转让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违章指挥或冒险作业

1)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图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 《 安全生产法 》) 于 2002 年 6 29 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2 年 11 1 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法 》共97条,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

11.1总则

1.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资金投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4.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项目建设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7.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安全设备标准及保养、检测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4)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危险品的管理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危险作业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1)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13.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2.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知情权、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紧急情况处置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 获得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2.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监察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11.2.5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1.2.6 法律责任

1.监督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不能保障安全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单位负责人失职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活动和设施设备违规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理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经营危险品的法律责任

4.危险物品管理违规的法律责任

5.违反员工宿舍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