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 国债
2. 金融债券:
(1)开端:1985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
(2)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
(3)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4)次级定期债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少于5年(含),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亏损,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3.企业债券: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公司债券(指上市公司和发行b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采用审批制,上市交易采用核准制。
5.证券公司债券
* 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6.企业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期限不超过365天;注册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7.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发行、制定发行计划、计划内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
8.资产支持证券(具体第十章讲解)
9.熊猫债券:是一种国际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1)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证券由此诞生。
10.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