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荐制度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1.(双保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1.保荐期限分为哪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
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其后为持续督导期间。
2.主板持续督导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做出独立判断。
(四)监管措施
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保荐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应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其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具体监管规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