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人至少认购35%以上的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200人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500万元。
(2)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限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
3.公司章程
4.一个名称,一个住所
(三)设立程序

1.股份发行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非记名股票,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该为记名股票,并且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起人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