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的界定
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鉴定为国有资产;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企、事业单位以其占有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构成国有法人股的,也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注意: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
区分的关键:看主体是谁
2.国有股权的界定
(1)改组设立时的界定:
a.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撤销,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b.a中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进入的净资产>原企业所有净资产50%,界定为国家股,小于,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c.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时的界定
a.国有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b.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企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其占有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
(1)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2)国有资产折股时,一般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4.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
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后,界定为国家股。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
(4)授权经营。
5.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进行剥离
6.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标等)的处置: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产品和业务一并进入股份公司。
注意:可以用知识产权、商标出资,但不可以以商誉、信用、特许经营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