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大纲要求:

1)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

2)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3)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保荐制度

(一)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1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4.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联合1家无关联的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二) 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包括哪四步?)

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1发行证券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的必备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保荐机构承诺事项、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发行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是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2证券上市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上市保荐书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4持续督导期

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3完整会计年度;上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2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是持续督导的一个重要内容。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三大主体)

1)关于保荐协议。

1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2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4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

5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有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各种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p110,共11项,了解)

4.工作底稿目录:(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文件

第二部分,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的记录

第三部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5.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例题

【例题1

单选: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取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 )家

a  4

b  2

c  5

d  6

答案:b

【例题2

不定项:下列关于保荐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发行人因再次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不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b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到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除外

c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d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bcd,a项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例题3

判断: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直接引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不需进行独立性判断()

答案:错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或第28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9号准则或第28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注为411412413 41n
11.
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例题

【例题4

单选: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初次报送的材料份数是( )

a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b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c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d原件一份,复印件六份

答案:a

三、招股说明书

1.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2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1.披露: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2.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例题

【例题5

判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包含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答案:错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其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1.     正文:

评估基准日期: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

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各类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计价标准和所采用的币种。在按规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时,应当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评估日期: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

评估人员签章: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章,并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报表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签章。

2.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共12条,需要掌握的是以下几点)

1)资产评估报告要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7)资产评估报告要写明基准日,不得随意更改。

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的,可以使用其他币种,但需要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折算成人民币的价值。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用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例题

【例题6

单选:下列属于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内容的是( )

a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b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c评估资产的明细表

d评估资产的汇总表

答案:b

六、审计报告

(一)9项内容

1.标题。统一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用全称。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意见段。

7.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应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出具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2.非无保留意见: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报的披露的方面有歧义

(2)被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应在责任段后,意见段前增加说明段说明原因及影响

3.保留意见:整体公允,个别不符合规定

4.否定意见:没有按照准则和制度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无法表示意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审计报告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拟上市公司不能作出盈利预测,则应在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1.两者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2.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3.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出的详尽的、完整的阐述。

4. 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5.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例题

【例题7

判断: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答案:错,应该是法律意见书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

是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