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的规定,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包括: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则问答。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二、信息披露方式
    1.
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哪几种?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的原则
    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 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2.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汇集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4.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5.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例题】单选: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的原则( )

a 完整性原则   b 及时性原则

c 准确性原则   d 真实性原则

答案:abcd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大纲要求: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规定

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均应按照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

1.1号准则的说明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提示: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原则

原则: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2.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若经证监会核准后,发生的,应向证监会说明情况,经同意后修改;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申请要重新经核准。


(三)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的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财务报表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2.招股说明说有效期?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1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招股说明书的预先披露

ipo程序: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2.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五)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p196,共5)
    3.
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5.
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 或诋毁性的词句。(判断题)

(六)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要求
  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2.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3.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七)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刊登和报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八)其他备查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18项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

(二)董事会的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三)招股说明书概览 

(四)本次发行概况
(五) 风险因素
(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业务和技术

(八)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十)公司治理结构

(十一)财务会计信息

 (十二)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十三)  业务发展目标
(十四)募股资金运用

(十五)股利分配政策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说明

(十八)备查文件

 

(一)招股说明书的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
  扉页:注意:发行人应当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二)董事会的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判断题)
  

(三)招股说明书概览
  发行人应当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概览主要是对全文做扼要提示,发行人应当在招股书概览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其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四)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发行至上市前的重要日期

(五) 风险因素
  1.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带来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对披露的风险因素应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2.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六)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共8个方面,p201

3. 发行人的股本变化情况7条)
2)前10名股东;
3)前l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4. 发行人关联方情况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6.若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

(七)业务和技术(8项内容)

2.4)业务情况中,如果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者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应当披露其名称和销售比例。
   2.7)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8.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八)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将关联交易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的分类进行披露。

 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等。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8项)
    4.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最近1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

8.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3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当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十)公司治理结构(4项)

    机制设立、违规情况、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内部控制的评估和鉴证情况

    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