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大纲要求: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是指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 p393,8条(多选)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4.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表决的事项 (p394,了解)
1、 董事会表决事项
2、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三、 财务顾问的职责(p394)
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其维持持续上市地位的财务顾问。
包括:尽职调查、持续督导
1.持续督导期:财务顾问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其独立上市地位。
2.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