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前言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大纲要求:(1)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2)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3)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4)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5)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6)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7)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一、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一)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7条要求,p470,了解)

(二) 《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 重组程序

(一) 初步磋商
(二) 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三) 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2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四) 董事会决议

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五) 股东大会决议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 证监会审核

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情形3种):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3.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 重组的实施

(八) 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不少于1会计年度。

三、 信息管理 p479

(一) 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的向所有的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的向特定对象公开披露。
(二) 保密的规定
(三) 停牌的申请与处理

四、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四)审核与实施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五、 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据本次重组交易完成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新增)

1.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盈利能力与预测

3.资产权属及完整性

4.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

6.持续经营能力

7.内幕交易

8.债权债务处理

9.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10.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1.矿业权的信息披露与评估

12.审计机构与审计评估独立性

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了解)

【例题1】不定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该(   )

    a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b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

    c由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d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答案:abcd

【例题2】不定项: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b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c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答案:abdc项为2/3以上通过

【例题3】不定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 )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a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b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c上市公司出售部分经营性资产

    d 上市公司购买其他资产

答案: ab

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大纲要求:(1)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

2)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

3)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

4)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

5)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 规程适用事项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二、 并购重组委员会的组成

1.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并购重组委委员为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2.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3.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5)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4.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2)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3)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4)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5)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并购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并购重组委委员。

三、 并购重组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了解)

1)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职责

2)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审核的回避制度)

 

四、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

1.并购重组委员会通过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

2.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3.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4.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五、 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的监督

(一)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监督

1.问责制度

2.违规处罚

3.举报监督机制

(二)并购重组申请人等以及有关专业机构的监督

【例题1】单选:关于并购重组委员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

    b.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

    c.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为7名,同意票达5票为通过

    d.并购重组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

答案:c,应该是5

【例题2】不定项:并购重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a依法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b审核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为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c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

       d依法对并购重组事项作出审核

答案:abd

【例题3】不定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审核,符合规定的有(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b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不得弃权

       c并购重组委员会邀请的专家有表决权

       d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审核

答案: abd

第三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大纲要求:(1)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

2)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3)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一、 业务许可

哪些机构可以从事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需依照《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一)财务顾问的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8
1)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元;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7)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2)(3)(4)项及第(7)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 
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 
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财务顾问业务的资格申请

 

(四)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资格申请

 

(五)有关独立财务顾问业务限制的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 
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 
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 
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 
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 业务规则

(一) 财务顾问的职责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 
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 
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 
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 财务顾问业务规程
   
1.签订委托协议

财务顾问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应提供的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的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尽职调查

3.规范辅导

4.内部审核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5.顾问专业意见的出具与相关承诺
  6.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的相关工作与规定  
  7.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

8.持续督导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9.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
三、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管主体
    1
、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例题1】单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a 1000  b 500  c 200  d 100

答案:  b  

【例题2】单选: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  )

a3   b5    c7    d10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