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三、债券发行市场

(一)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债券发行采用
核准制,实行保荐制度,发行程序简单规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二)债券发行方式
  1.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2.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
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三)债券的发行价格。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格。债券的发行价格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
  债券的定价方式
:公开招标最为典型,还有其他类别:
  (1)按招标标的分类: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
  (2)按价格决定方式分类:美式招标、荷兰式招标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者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
全体中标者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者各自的投标价格作为各中标.者的最终中标价,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是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者所投标的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者各自的最终中标收益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
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式招标。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为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机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将在柜台市场转手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定义、特征、功能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层次结构
  我国在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主板市场的基础上,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置中小企业板块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从而形成交易所市场内的不同市场层次。
  1.主板市场
  一般而言,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主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
  2.中小企业板市场
  2004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市场。
  中小企业板块的设计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暂不降低发行上市标准,而是在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下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这样可以避免因发行上市标准变化带来的风险;第二,在考虑上市企业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尽可能扩大行业覆盖面,以增强上市公司行业结构的互补性;第三,在现有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可以依托主板市场形成初始规模,避免直接建立创业板市场初始规模过小带来的风险;第四,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相对独立运行,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问题,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从而为建立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
  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可以概括为
两个不变四个独立两个不变是指中小企业板块运行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个独立是指中小企业板块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同时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监管方面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改进交易制度,完善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在监控中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完善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推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和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等措施。
  3.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包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等作用,而对企业来讲,上市除了融通资金外,还有提高企业知名度、分担投资风险、规范企业运作等作用。因而,建立创业板市场,是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重要一环,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创业板市场于2009102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我国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