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证券上市制度

1.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我国《证券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公司申请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上市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公司上市的资格并不是永久的,当不能满足证券上市条件时,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将对该股票做出实行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退市风险警示
  ·其他特别处理
  3.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1)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1)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有前条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项、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