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和监察系统四个部分。
  2.大宗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是指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盘后的限定时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
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也不纳入指数计算,不计入当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3.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固定收益平台设立交易商制度。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
  
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必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4.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包括: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六)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
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l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l00万股(份)。
  价位。价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报价和成交的最小变动单位。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ol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涨跌幅限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718日起对未完成股改的股票(即s股)实施特别的差异化、制度化安排,将其涨跌幅比例统一调整为5%,同时要求该类股票实行与st*st股票相同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将逐步调整指数样本股挑选标准,将未股改的公司从相关成分指数中剥离。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交易行为监督。
  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信息发布。
  (2)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规则。
  (3)创业板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