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音像制品出版

基本要求

掌握:

1.国家关于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和进口的管理规定;

2.音像编辑工作的基本要领和音像制品的选题策划;

3.音像节目审查评改的要求;

4.音像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应该做好的各项工作内容;

5.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及其要求。

5项。

熟悉:

音像制品的特点;

2.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3.音像制品的稿件组织特点;

4.录音节目制作流程;

5.录像节目制作流程;

5项。

了解:

1.音像制品的概念和类别;

2.国家音像制品管理体制;

3.专业录音的种类和过程;

4.录像的过程;

5.音像制品的复制。。

5项。

总体“5掌握5熟悉5了解,基本都为考试内容。

2011年考试大纲调整,本章的内容有所删减,比如减去了录音录像设备方面的内容。

整体要求难度有所降低。

第一节 音像制品概述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录放音是在1877718日,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录下并重放了他自己朗诵的歌词和他的笑声。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了解)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和高密度光盘(dvd)等。

     音像制品就是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复制在电、光、磁介质的载体上,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二、音像制品的类别(了解)

(一)录音制品:

记录声音,有盒式录音带、激光唱盘(cd)等2种;

(二)录像制品:

记录动作画面场景等,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2种。

激光视盘又有ld(laser disc)vcd(video-cd)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等。

     目前盒式录像带、ld正在退出,vcd还占相当份额,dvd已成为市场主角。bd(蓝光高清光盘)和cbhd(中国蓝光高清光盘)快速发展。

三、音像制品的特点(熟悉)

(一)内容方面:可承载几乎所有艺术形式;形象、生动、直观;具有视觉、听觉的冲击力,强烈的立体感,受大众喜爱;

(二)生产方面:前期制作比书刊要高得多,而后期复制成本比书刊低得多;另外,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

(三)流通方面:信息量大,载体小、轻、薄,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快捷分销至消费者;

(四)消费上:

    1.重复率高;

    2.后续需求多;

    3.具有趋同性。

第二节 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一、音像制品管理体制(了解)

1.2008年,国务院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音像制品的监管。

二、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掌握)

1.音像制品制作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活动。

2.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港、澳、台或国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局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5.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三、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掌握)

1.音像制品出版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版办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获准后由省级新闻出版局配发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3.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委托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出示出版许可证和委托书。

4.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编码及其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四、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掌握)

1.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3.新闻出版总署收到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审查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准单的有效期限为1年。

4.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

5.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

    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

6.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五、关于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规定(熟悉)

    1993年起,我国出版的音像作品都采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2009年改为“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习称“isrc码”、“isrc编码”或“isrc”。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登记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每一录音制品、音乐录像制品或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永久唯一标准化识别代码。

    该编码不分配给录音制品的载体和音乐录像制品的载体,也不分配给音乐录像制品之外的录像制品(如电影电视等)及其载体。

(二)作用

    加强保护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方便检索使用,促进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的传播。

    不再具有“版号”功能,不作为标准化识别代码。音像制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作为标准化识别代码。

(三)编码方式

由标志符“isrc”和4段共12个字符。结构:

isrc 国家码-登记者码-登记年-制品码

1.国家码:由2个字符组成,中国-cn

2.登记者码:由大写azio除外)或09中选取3个字符组成。登记者码与国家码结合,成为全世界唯一表示某个机构或组织的编码;

3.登记年:由年份最后两位数字组成;

4.制品码: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某年度内某登记者的录音制品顺序号。

(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使用

每个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都应分配一个唯一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该编码应永久性地加载到它们的所有复制品中。

    录音制品内容变更,应分配新的编码;载体、包装或价格发生变化则不分配新编码。

编码实例:

《奥运之歌》光盘内容:

    isrc cn-s05-12-31701《回首奥运》

    isrc kr-t13-88-35311hand in hand

    isrc cn-s05-12-24356the power of dream

……

    以上例子说明,录音制品内容不变,则编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