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规定(掌握)
(一)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
1.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即“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必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cn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2.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如电子书、电子游戏、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数字图像或图形素材库等),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3.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用于出版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版本著录项目
1.必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书号的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2.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关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
1.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并参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为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书以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样品。
3.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4.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