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著作权转让
1.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第一,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某项权利的主体。
第二,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相应权利,还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第三,当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能够对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
2.转让的种类
(1)临时转让
是有时间限定的转让,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又自动回归转让人。
(2)永久转让
可称为“卖绝”或“买断”,是一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永久转让一般很少,但著作权赠与(即无偿转让)就是如此。
四、著作权代理(了解)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过向著作权人收取佣金(代理费:1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
在英美等国,著作权代理还要发现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选稿件,向出版社推荐作者和稿件。
(一)著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始于文学代理,如今涉及各类作品在各种载体上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出现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内地成立第一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后还有上海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等,均可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1998年,成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
国内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a.代理洽谈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
b.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以及代理诉讼;
c.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
d.组织国内外著作权贸易洽谈;
e.提供著作权贸易咨询服务;
f.开展其他与著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英美著作权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后者多数是直接代理著作权人;
而前者既代理著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寻找著作权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