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2-3节(438页至457页)

大纲要求:

掌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掌握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与职业责任;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特定禁止行为;熟悉《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对投资分析师行为标准的主要规定内容。

熟悉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熟悉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性质、会员组成及主要功能;熟悉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亚洲证券与投资联合会等国外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状况。熟悉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ciia®考试)的特点、考试内容及在我国的推广情况。

重点: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定;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难点: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规范

2011教材变更:全部改写。

2011大纲变动:全部改写。

 

讲义内容:(四个知识群)

知识群一

掌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1、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监管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经典例题一:多选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   )。

a. 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b. 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c. 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d. 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答案:abcd

解析:见上述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注意: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注意: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要求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二十条,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4、证券研究报告格式要求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的隔离墙要求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6、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经典例题二:多选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   )。

a. 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b. 忠实所在机构的利益

c. 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d. 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

答案:acd

解析:见上述第五条规定,b项不入选,应当忠实客户利益。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注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注意: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3、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三条(补充)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1.《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发布,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执业隔离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发布,从内部控制角度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按照该《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实行重点监控。

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201111日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该指引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

注意:

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按照该《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知识群二

掌握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与职业责任;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特定禁止行为;熟悉《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对投资分析师行为标准的主要规定内容。

1、掌握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与职业责任(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规范)

1)独立诚信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荣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2)谨慎客观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3)勤勉尽职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4)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

2、《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各国投资联合会国际协议会(icia)于1998年通过《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该协议仅具有指导性质,没有强制性约束。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⑴诚实、正直、公平。

⑵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⑶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二)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⑴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

是指投资分析师应该在进行投资推荐、原先的投资建议更改、进行投资行为3种情况下,对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负有持续责任。

⑵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是指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或采取投资行为时,应使用合理的谨慎以及判断力来达到和维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⑶信托责任原则:

是指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投资分析师应该合理谨慎地决定他们的信托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承担这些责任。

(三)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⑴在做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⑵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⑶信息披露。

⑷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四)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⑴禁止不正确表达。

⑵利益冲突的披露。

⑶交易的优先权。

⑷自行交易。

⑸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

⑹禁止剽窃。

(五)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

知识群三

熟悉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熟悉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性质、会员组成及主要功能;熟悉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亚洲证券与投资联合会等国外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状况;熟悉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ciia®考试)的特点、考试内容及在我国的推广情况

1、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自律性组织性质:

基本上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团体

自律性组织会员:

可以是个人会员,也可以是由个人会员隶属的团体、公司构成的法人会员;会员从组织中享受各种便利和服务,同时,要服从组织规定的职业道德纲领等自律规则。

证券分析师组织的功能:

一是为会员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三是证券分析师组织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分析师进行培训、组织研讨会、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等。

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

⑴证券分析师注重利用既有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既然是预测未来,就难免存在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差异。

⑵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逐步发展完善时期,相对于发达证券市场来说各方面制度建设还不是很成熟,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证券分析师开展业务时,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以及不合理的地方,这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证券分析师的良好形象,但是这些行为又很难通过法律措施实施制裁。

⑶无论是从发达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证券分析师职业的未来发展来看,在政府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的同时,利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saac)——是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原名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200075日在北京成立)。

20011月正式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同年先后成为其教育委员会与倡议委员会成员,并于当年12月当选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11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加入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并当选为该组织的理事会理事。

重要任务:

制定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性公约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

200075制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212月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取代原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

2、国际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1)国际注册证券分析师组织

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aciia由欧洲金融分析师协会effas、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af和巴西投资分析师协会 apimec策划于20006月正式成立,注册地在英国。

aciia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会和秘书处

主要宗旨:

建立国际性的职称评估计划,推出投资分析师国际水平考试,并颁发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资格。

aciia会员共有四类,即联盟会员、合同会员、融资会员和联系会员。

联盟会员包括两个:

欧洲金融分析师学会联合会和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

200111月,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正式被接受成为aciia的会员。

 

经典例题三:单选题

( )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正式被接受成为aciia的会员。

a.20016       b.200111

c.20026       d.200211

答案:b

 

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ciia®考试):

①考试内容

ciia考试由基础考试和最终考试组成,分为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和当地国家知识考试两部分。

ciia在中国的进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2004212日通过《关于推广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的议案》,同意在国内水平考试的平台上引进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将其作为高级证券分析师的衡量标准。aciia20052月认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部五门考试的人员,可免试基础标准知识,直接报名参加最终考试。

2006311,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首次考试。

ciia的考试安排

a.标准知识考试之基础考试:多选题、计算题和简单论述题

b.标准知识考试之终极考试:小型案例分析题和深度论述题

c.本国考试

通过ciia考试的人员,如果拥有在财务分析、资产管理或投资等领域3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历,即可获得由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授予的ciia称号。

(2)亚洲证券分析师组织asif

宗旨:

通过亚太地区证券分析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证券分析行业的发展,提高亚太地区投资机构的效益。

其注册地在澳大利亚,秘书处设在日本东京,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

(3)cfa协会(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协会是一家全球性非营利专业机构,负责在全世界管理cfa课程和考核项目,并为投资业制定专业行为操守和投资表现报告准则。总部设在美国。

3年工作经验,三级考试,获得cfa证书的人员必须加入cfa协会。

(4)欧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欧洲证券分析师公会简称effas,成立于1962年,由欧洲19个国家的协会组成,总部设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5)拉丁美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flaaf以巴西协会为中心,包含墨西哥和阿根廷。1998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