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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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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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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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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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提示风险,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即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即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即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同时,投资者作为委托合同的另一方,在享受权利时也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如果开户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委托人应立即通知受托的证券经纪商予以更正。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在提出买卖委托之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价格变化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面且必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在证券委托交易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我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