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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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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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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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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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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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不同。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价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
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2.股份报价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投资者转让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报价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报价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报价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报价日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9:30-ll:30、13:00—15:00。
(2)委托。
投资者委托分为单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不得撤销或变更。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至少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账户、买卖类别、成交价格、股份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4)成交。
(5)结算。分级结算。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服务。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报价申报期间,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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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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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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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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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