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二)标的证券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条件:
l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l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l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l
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l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l
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l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试点初期,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50只股票。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同时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包括40只股票。标的证券范围与深证成指成分股同时调整。
注意:标的证券的调整。
【例】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 )。
a、收盘价 b、前一日平均收盘价
c、最新成交价 d、净值
答案:c
【例】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交易所规定的( )。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债券 d、其他证券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