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营业务的清算应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自营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营业务内部报告进行阅签和反馈。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

    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②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③自营风险监控报告;

    ④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对报告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例】经营自营业务时,需要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     )。

a、逐日盯市  b、敏感性分析  c、压力测试  d、设置风险监控阀值

答案:bc

【例】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计算。(  

答案:错误

【例】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   )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a、合规运作  b、投资品种  c、盈亏    d、风险监控

答案:acd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瞥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制操纵市场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3.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  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例】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价格和证券交易量

c、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d、假借他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答案:abc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背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可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公司,将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3)中国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的稽核,应视同为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

(4)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日常监督管理: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30日和1231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能从多种渠道获取内幕信息,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