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瘦公鸡,约疯子)
(1)守法合规
(2)公正公平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商业银行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将其管理的客户资金投资于本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答案:错误。
三、客户资产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业务,并将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例】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a、安全运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b、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体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c、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动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要求改正
d、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答案:bcd 注意a选项中“运营”应为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