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攻城见鬼,风险自担)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提示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帐管理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九)业务档案管理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例】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提示书》,充分提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   )及其他风险。

a、合规风险  b、管理风险  c、流动性风险  d、市场风险

答案:bcd

【例】自然人可以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答案:错误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内控制度。

①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②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③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推广安排。

    ①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②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③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④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⑦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察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4)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席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投资组合。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流动性要求。

    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③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费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例】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a、法人结算模式      b、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

c、分级结算模式      d、普通结算模式

答案:b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事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申报。

    (二)受理。

    (三)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合由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例】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   )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a、每日   b、每周   c、每月  d、每季

答案:b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申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校算、分账管理。

【例】操作人员在经营中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中的(   )。

a、合规风险   b、市场风险   c、经营风险   d、管理风险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

1.       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月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证券公司应当每季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核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5.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帐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7.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