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大纲要求

掌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熟悉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熟悉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及风险控制。

掌握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重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基本规则、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难点: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

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主要场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9个品种。代码为gc001gc002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11个品种。代码为r001r002等。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分为1天、2天、3天、7天。代码为rc-001等。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投资者要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对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报价。   

2.申报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 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量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报单位为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文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问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