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5)”“05国债(5) 和“06国债(4)”等10只国债,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 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 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1)双方均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仓位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二)到期清算交收

(三)质押券管理

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当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发生的尚未到期回购融出的标准券总量、回购交易交收的履约情况进行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

(四)违约处理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

1)对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中国结算公司一般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下一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2)对于新上市债券,中国结算公司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3)标准券折算率由中国结算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和网站发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此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

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待交收处理规则确定待处分证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  (r为到期日)1400

    回购到期清算日  (r)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中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履约金返还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