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大纲要求:

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了解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与形式性原则,熟悉对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的规范,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了解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了解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熟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了解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了解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掌握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重要信息;了解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熟悉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掌握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概念及其标准,熟悉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了解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

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披露的内容,熟悉净值偏离度信息披露的要求,了解货币市场基金、净值表现以及投资组合报告的主要披露项目。掌握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掌握etf的信息披露。

本章共分7

历年考情:

本章为全书的次重点章节。从历年考试来看,命题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历年来本章内容出题分值不等,大多集中在5~9分左右。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能性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治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考点,经常出现选择题)

披露的原则分为: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原则。披露内容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披露形式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 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 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 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 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经典例题:多选题】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的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案】acd

(二) 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 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 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重点,常出现选择题)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经典例题:多选题】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行为包括( )

  a.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b.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c.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d.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答案】abcd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一般了解)

(一)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一般可以事先预见。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引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临时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xbrl简介

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

(二)基金信息披露应用xbrl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三)基金信息披露应用xbrl的概况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一般性了解)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6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7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比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四、信息披露自律规则

在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0条) (考点,选择题)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了解,注意几个数字作为考点)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公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了解,注意几个数字)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