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

(一)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是组织、家庭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

(二)风险汇聚与大数法则

当参加风险汇聚的人足够多,达到一定的大数,每个参加者成

本的标准差将变得接近零,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保险经营最重要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

概率论中用来阐明大量随机现象平均结果稳定性的一系列定理

统称大数法则。

二、    风险管理的目标与程序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部分组成,即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管理程序:

三、    风险管理管理手段

风险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避免: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实际上是对风险单位的回避,是风险管理中的消极技术。

2.自留:自我承担风险的损害后果。

3.预防:消除风险因素,降低损失的概率与损失程度。

4.抑制:损失发生时或之后采用的缩小损失幅度的措施。

5.转嫁:将损失及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出去。风险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公司合同安排(包括保证条款、贸易或运输合同、财产委托合同、租借协定、担保合同)、基金制度、保险等。

第三节   保 险

一、保险的概念与类别:(考点)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含义:

保险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集合同类风险并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广义的保险至少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而狭义的保险定义一般仅局限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保险法》给商业保险下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契约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 ,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重新分配的损失融资活动,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经济制度,具有互助合作的性质;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

从精算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利用大数法则的复杂和精巧的机制,它通过对损失的数理预测,将风险从某个个体转移到团体,并在公平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经典例题]我国《保险法》所规范的是( )。

a.社会保险       b.商业保险

c.政策性保险      d.劳动保险

[答案] b

[解析]《保险法》中指出:本法所称保险为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指确立保险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是纯粹的;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风险必须使大多数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 公平合理适度稳定的保险费率。

(3) 保险合同的订立。

(4) 保险索赔与理赔。

(二)保险的分类(内容有增加)

1.按保险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推行某种社会政策、增进某种福利’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在社会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国家财政将予以支持并承担最终的给付责任,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政策性保险是由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利用保险机制以达到某种政策目标的保险形式。从国际上来看,政策性保险通常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

2.按保险标的划分,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生死、年老、疾病、意外伤害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责任保险主要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别。

4)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的信用关系为标的,以信用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具体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别人(交易行为的对方)的信用为标的投保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以自己的信用投保的保险。

3.按风险转移方式不同划分,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

(1)原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一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4.按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划分,可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5.按参与承保的保险人的数量划分,可分为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重复保险:它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2)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6.按承保风险的种类,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7.按保险承保单位划分,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二、保险与其他相关经济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参见教材17-18)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和联系

(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和联系

(三)保险与彩票的区别和联系

(四)保险与救济的区别和联系

(五)保险与投资的区别和联系

本章小结:

本章的重点是风险的概念、种类、组成要素;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方法;保险的概念,保险关系成立的要素;保险的分类,各类保险的含义、区别及在实际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