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是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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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